教練管理規定
第壹條 為了規範體適能教練(健身教練)隊伍管理,規範、提高教學水平,更好地在世界範圍內推廣和普及體適能運動,特製定本製度。
第二條 體適能教練(健身教練)是指在體適能運動中從事教學訓練、鍛煉指導、技能傳授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。
第三條 教練技術等級由低到高依次分為:專業私人體適能教練證書(Professional Personal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、高級私人體適能教練證書(Advanced Personal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、精英私人體適能教練證書(Specialist Personal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或高級健身教練證書(Senior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、中級健身教練證書(Intermediate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、初級健身教練證書(Junior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。
第四條 申請晉升技術等級的教練,須接受必要的教練業務培訓。培訓根據技術等級要求由本會或授權加盟機構負責並組織實施。
第五條 教練職稱由本會或本會授權加盟機構授予,證書由本會統壹製作、頒發。
第六條 晉升教練技術等級的條件:
(壹)本會的個人會員,遵守各國家法律與社會公德。
(二)年齡在18周歲至65周歲之間,身體健康,熱愛體適能(健身)活動,有使命感和進取心。
(三)參加相應的教練培訓班,掌握相應的教學訓練技術與方法,能夠製定教學訓練計劃並根據計劃完成教學訓練任務。
(四)達到該技術等級所對應的水平。
第七條 申請晉升教練技術等級應向本會授權加盟機構提交下列材料:
(壹)教練技術等級申請表;
(二)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;
(三)參加等級教練培訓班結業證明。
第八條 教練申請晉升技術等級通過審批後,本會將向其頒發統壹製作的教練證書,同時按規定收取費用。
第九條 本會授權加盟機構負責對體適能教練日常執教工作的監督管理。
第十條 對違反本製度的教練,本會將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、降低或撤銷其技術等級的處罰。
第十壹條 本製度由本會負責對外公布和解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條 體適能教練(健身教練)是指在體適能運動中從事教學訓練、鍛煉指導、技能傳授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。
第三條 教練技術等級由低到高依次分為:專業私人體適能教練證書(Professional Personal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、高級私人體適能教練證書(Advanced Personal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、精英私人體適能教練證書(Specialist Personal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或高級健身教練證書(Senior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、中級健身教練證書(Intermediate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、初級健身教練證書(Junior Fitness Trainer Certification)。
第四條 申請晉升技術等級的教練,須接受必要的教練業務培訓。培訓根據技術等級要求由本會或授權加盟機構負責並組織實施。
第五條 教練職稱由本會或本會授權加盟機構授予,證書由本會統壹製作、頒發。
第六條 晉升教練技術等級的條件:
(壹)本會的個人會員,遵守各國家法律與社會公德。
(二)年齡在18周歲至65周歲之間,身體健康,熱愛體適能(健身)活動,有使命感和進取心。
(三)參加相應的教練培訓班,掌握相應的教學訓練技術與方法,能夠製定教學訓練計劃並根據計劃完成教學訓練任務。
(四)達到該技術等級所對應的水平。
第七條 申請晉升教練技術等級應向本會授權加盟機構提交下列材料:
(壹)教練技術等級申請表;
(二)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;
(三)參加等級教練培訓班結業證明。
第八條 教練申請晉升技術等級通過審批後,本會將向其頒發統壹製作的教練證書,同時按規定收取費用。
第九條 本會授權加盟機構負責對體適能教練日常執教工作的監督管理。
第十條 對違反本製度的教練,本會將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、降低或撤銷其技術等級的處罰。
第十壹條 本製度由本會負責對外公布和解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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